2006年9月20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二版:实话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“冷落信访人可问刑责”应进一步细化
李甘林

  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《北京市信访工作条例》规定,国家机关信访机构对于信访人不得置之不理、敷衍塞责,否则就属于违法,严重者将承担刑事责任。
  与以往许多地方只对信访人规定一些禁止性义务相比,北京这个新规定可称得上是一大进步。然而,鉴于接待者是否有意、无意冷落或怠慢、敷衍信访人不好鉴别和查证,因此,有必要对这一规定作这样的修改:规定答复意见不明确或者报请有关方面处理不及时,造成信访人上访事宜被延误的;在多长时间内得不到回应或又被错误处理、甚至造成上访人权利受损以及经济损失的;或者产生严重的社会后果的,接待者才承担责任。这对厘清双方责任都有好处。